我其實是支持老師剛剛的講法,因為我知道這一次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是以低度管理,前面鬆、後面嚴,如果出事的話。我是認同的,這個是符合自律精神,現在公益團體的揭露也是這樣,所以我覺得分兩個部分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