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以公司型社企為主的領域,這一個部分我就比較支持應該要制定相關的專章或者制定相關的法條,我覺得如果開辦社會企業隨著家屬越來越增加,在相關的區別度上、相關盈餘利潤分配使用上,甚至我今天看到黃教授所領導的團隊裡規範很清楚,還有一些公益訴訟相關機制等等,我想這就是一個我認為應該要設置的門檻。這裡面倒不是要掛羊頭賣狗肉或者魚目混珠,我的看法是因為要從事各種不同型態社會服務目的,事實上可以自己選擇或者以NPO的方式來進行,或者是開公司做社會企業的責任。某種程度上來講,如果真的是要以社會企業的方式進行,其實是背負著十字架,那是你自己選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