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提到第一個理由是,公司法第1條規定,我們今天非常高興聽到黃教授有提到要改這一條,其實實際上我也覺得如果改了這一條以後,如果能夠讓商業司不再堅持不修法的話,我想應該就改掉了。為什麼?其實社會企業本身的概念,我覺得非常先進,而且也符合世界潮流,尤其所謂社會企業的概念甚至是我們人類在面臨所謂資本主義過度發展下一個很重要的解套行為,所以我們把它放在公司法裡面,我覺得是有一個領導性的作用,可以使得我們整個社會的力量朝一個正向的發展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