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我個人針對這一次公司法修法過程中,對於所謂社會企業是否可以用公司型態來運作,或者我們是否應該訂立「兼益公司」專章,或者是制定「兼益公司」專章時的基本理念跟大家報告。我們法的全盤修正小組其實對於要以哪一種模式是制定專章或者不制定專章,我們並沒有先入為主的見解,我們並沒有說一定要「兼益公司」的專章來執行,我們還是希望聽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希望多多辦類似今天這樣的焦點座談,可以讓我們知道在思考上有哪一些盲點沒有發現到,或者我們太過於從學者的觀點來思考社會企業,可能會跟我們具體在執行社會企業的各位先進之思考邏輯上有一些出入,很希望聽各位的意見,以上是我作的簡短報告,以上多多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