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發言之前我可能跟大家說明一下,過去好像有一些對於我們公司未來是否建立「兼益公司」或者是「兼益公司」有一些誤解,我可能要跟大家澄清幾個觀念。第一,大家很擔心的是,這樣的「兼益公司」或者是現在財團法人把其資金或資產移轉到「兼益公司」的問題,這與「兼益公司」修法是完全沒有關係的。財團法人還是在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兼益公司」只是說可以依照「兼益公司」來實行一定的社會使命,並沒有說財團法人就一定可以投資,我們不做這一種價值判斷。財團法人未來可否投資「兼益公司」,還是要依據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的監督,也不會因此說設立建議公司專章,就一定會成為財團法人轉換資產或者一定可以全額投資、全力投資「兼益公司」的工具,我們倒是沒有這樣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