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自己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有一件事我真的看不懂,關於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意旨,不知道是法務部或是哪一位可以幫我們釐清,到底什麼叫做「非創造生命之方法」,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的呢?依照人工生殖法的話,人工生殖法可以借精、借卵,既然可以借精、借卵,這樣是不是一種創造生命?又或是從借子宮才叫創造生命?又或者是借精、借卵才叫創造生命?所以到底法律上的創造生命是什麼?可以釐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