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在一開始剛進入臺灣的時候,其實並沒有被認定成非法的,用的是R牌的租賃車,收的比計程車多的錢,主要從事給機車接送的業務,這一些營業成本本來也都有自己成立公司或者是投保這樣子,所以在剛進入臺灣的時候,爭議並沒有那麼多,其實當時我也常常坐UberBLACK,但是後來他們推出了UberX,其實也沒有共乘的功能,用沒有取得職業駕駛執照的司機,然後並沒有登記的車,也收取比計程車司機稍微低一點的錢,但是如果下雨的話,會突然比計程車高一些的錢,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去進行營業。從去年我還在當行政院計畫顧問的時候,就已經做了多方關係人的會談,當時有請到他們在營業台北地區計程車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跟臺灣大車隊、交通部、經濟部及財政部所有的朋友,當然包含Uber跟他們的律師,我們有一次的多方會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