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情形,如果今天是合作社跟一個公司各拿出一筆錢,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新的不同組織體。就拿錢出資設立公司的部分,掏錢的公司是涉及到公司轉投資行為,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原則上是可以,但是條文中還是有一些條件要符合,包含是不是以投資為專業,包含章程是不是有限制或者是排出的規定,要進一步個案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