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上次在社團法人的時候,地方政府的朋友們,希望中央是所謂院會議的level,並不是部會決議的level,這樣分行到地方各局處比較統一適用,不然各局處看相應部會怎麼講縱向及橫向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社團法人的那一個case裡面,那一次的會議是定位為院處來召開跨部會的會議。如果財團法人有一個模式出來,在這邊也是跨中央各部會,回到地方來的話,也可以用跨局處的方法來適用判斷的準則,不曉得地方政府的朋友覺得還ok嗎?

Keyboard shortcuts

j previous speech k next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