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到第38頁,有關於第4-3案,這個案子在於職缺,上次卡的關鍵點是經濟部的同仁說可以提供國營事業協力廠商的職缺,但在勞動部那邊認定這可能不一定是屬於這個案子認為的優質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