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與會長官大家好,針對報告事項第一案的部分,我想請教,因為在資料上可以看到十七個場次,邀請了青年委員十三人與會,所謂相關的「邀請模式」及「機制」如何?到底是部會決定可以與會的人員發送email或者是將這樣的資訊公開給委員知道,讓委員自由參加,因為就我們過去,大概上個月的經驗,有一場國教署主辦的所謂國高中勞動教育座談會,可是當青年委員獲得這樣的資訊請求要與會時被拒絕,並拒絕之後我們請求提供相關的會議資料,又再一次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