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進入民宅可以去思考的方法是,我們是不是可以在動保法當中,有強制檢查的規範能夠設計到動保法裡面去?又或者是我們根據行政罰法第34條,可以設計像目前類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或許這樣也能夠增強我們進入到民宅的可能性。為什麼有這個(便利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