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問題,有關於程序的那一頁,其實我一直有一個想不透的地方,警察二十四小時受理辦案,可是受理完之後,我們假設受理的時間是晚上3點鐘,如果這個案子很緊急,這時理論上警察會馬上通知動檢員到現場一起去會勘,接下來還有一個問題,動檢員的上班時間是八個小時,晚上3點不可能上班,因此這個時候到底是怎麼處理這一個應該要補起來的缺?不好意思,我們學行政比較囉嗦,看到有缺口,很自然想要把它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