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的說法是,其實行政部門動檢員本身有某部分程度的法源依據,因此動檢員就可以強制執法,但,其實執法要有效,或許已經超過法律本身,我這樣講的原因是,今天假設我是違法的人,我今天看到坐在我右邊的動檢員,與看到我左邊的警察穿制服帶槍的,你們覺得效果會一樣嗎?肯定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