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詞是「優生保健法」第7條,像避孕的話,應該算是第7條第1項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像剛剛林雨蒼在問其實比較像第2項的「孕前衛生保建服務及指導」,因為這個很空泛,我們用這個關鍵字去查,也沒有查到任何東西,因此目前政府推定沒有做這個,但我們覺得只是目前沒有找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