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也看到逐條的準則裡面,在價值的部分,也就是組織文化怎麼從原本這個是我的業務,而開始導入我的服務對象、並不是我的業務之單向概念的這樣子的價值……我忽然不知道這怎麼描述比較好。草案的確有提到以使用者為中心、與數位弱勢這一塊,重點是我們透過這次的案子出去,有沒有辦法讓機關在看到這一份草案時,其實是更多關於組織文化上的價值陳述,不只限定於使用者為中心,以及inclusive這樣通用的概念,可能還會有其他的價值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