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服務內容與需求在數位化上會產生什麼問題,我們去瞭解它,縮小因數位化而造成不易用不會用的問題,而不是僅僅這個服務要考慮到它的需求,像我要報戶口,這本身是服務的工作內容,這應不是在草案的範圍內,而是現在要用網路或者用手機(行動載具)來報戶口,這一件事使用者的需求是什麼?因為準則的標題都是一樣的,其實準則都很像,但如果看英國那一份或國外的那一份,其實那個精神是數位服務,因此我們有提供這樣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