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個理解很接近院才剛頒布的叫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也就是平台經濟的參考原則。而這個原則其實有一種是原則的原則的概念,並不是針對Uber或者是Airbnb逐案處理,而是所有看起來像平台經濟的東西,我們責成各部會在考慮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什麼、一定不要考慮什麼,然後考慮的過程中,至少要問哪一些人等等的東西,因著這個原則又可以再去每個部會生成不同民宿、腳踏車或什麼東西的別的原則,等於是用來規範怎麼產生原則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