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剛剛講的提議人、附議人都是利害關係人,因此接下來叫做「其他」利害關係人。這裡產生利害關係人有兩個方式:1.主協辦機關邀請,也就是這個案子曾經被學者投書、罵得很慘,因此想要聊一聊。2.某一些案子在媒體曝光後,主動打電話到機關來問可不可以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