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貿局那邊本來資料庫不能完全重複,可以加一個字,比如「Apple」和「Apple Technology」之類的方式去解決,所以用機器完全自動處理的事並不是做不到。我們可以這樣講,完全同名的審查跟容許只是公示的這兩個技術上,並不會造成太大額外的負擔,主要還是選擇的問題,但是如果要求排他性的話,在網際網路的域名上是有一個開放至少六十天或開放更久的這一段時間,所有商標的擁有人或怎麼樣來出具證明或說這這個名字就是我的,不可以是別人的,過了六十天或者是半年之後,等到商標的用人已經提出這樣的聲明之後,就可以進入大家搶的一段時間,我想在國際域名上是有先例的,所以如果提出這樣具體建議的話,我們技術行政上是有配合,如果委員會的朋友提出來的建議是僅公示,為了免得造成訟爭,容許誰都可以取同樣的別名,也就是公示在網站上、到此為止,我想這在作業的行政上也都可以配合。所以還是回到修正委員會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