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的規定,幾乎所有的公務人員的法規法制事項,全部都是歸屬考試院主管的,考試院當然是分給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或者是保訓會,但整個法制作業的法制主管機關是他們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