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今天談的問題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公部門間的資料流動,還有公私部門間跨部門的流動,這個是有作用法的必要,前面的部分,我一貫的看法跟政委報告過,如果跟政府部門間的事務是行政權內部事務,但是列為法律的時候,就會有立法權涉入的問題,說不定用行政機關自己本身的規則,才符合權力分立。除非認為要穩定到一定程度,是任何行政機關不能任意變動的,否則我們認為如果是資料管理規則,把它提升到法律時,其實是有分權的問題,立法者可以決定行政內部資料管理怎麼做,不管從613號解釋或者是從各號解釋來看的話,不一定是完全正確的方法。而且對我們來講推動這一件事的成本會增高,因為議題變多,成本變高,彈性也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