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考了新加坡與香港的英文名稱審查的規定,當然他們審查的密度比較高,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把中文名稱當作主要的名稱,英文名稱當成次要名稱的登記,也就是公司登記可以選擇主要名稱跟次要名稱,把英文名稱當成是次要的名稱,不需要編在章程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