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政府公示:就是原則上把登記事項多增加公司英文名稱或外文名稱,但不進行同一個審查,所以在所謂的登記管理制度的概念裡面,是一個任意的登記事項,這個法律也不強制要求一定要記載在公司的章程,如果公司願意記載在這一個章程,我們也沒有意見。再來,英文名稱的登記是公示的效力,這並沒有講到兩個效果,一個是公司的效果,一個保障的效果。另外,主管機關不審查有無同名,第一個XYZ登記,第二個XYZ也登記,等到第一個跳出來跟第二個講說「你幹麻跟我名字一樣」,那就是有一個衝突或者來申訴之後,看誰先誰後,就誰先贏,我們會廢止後面的那一個名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