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規範的意思是:第一,公司一定要有名稱,名稱可以跟人家不相同,但是因為我們還有標明不同的種類、區別文字,這一套規則有一點複雜,但是在這邊,時間的關係沒有辦法多說。第二,所謂的營業項目這個部分在整個章程,這個其實跟名稱沒有太大的關係。第三,營業項目。第四,這跟名稱有關係,也就是取這個名稱可以,也可以去核八字,但是這個名稱不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讓人家誤以為跟政府機關或跟公益團體有關,也就是要保護一定的公共利益。第五,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可以先保留,也就是我今天假設要設一家公司,可能名字核好了,媽祖、上帝也給我一個啟示了,但是公司營運之下還沒有準備好、股東還沒有找好、計畫書還沒有寫好、還沒有跟經濟部申請、補助還沒有下來,是不是可以到經濟部或者是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先保留這個名字?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