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這個東西我理解公司法目前的規劃是全部包成一包來修,但是我去年有參加過閉鎖性公司專章的案子,那一個案子其實理解到未來可能要再動的情況下,先過一部分,我知道實務上造成商業司的朋友一些比較大的負擔,因為配套要做兩次之類的。而且,實務上也造成剛申請第一批的朋友,會覺得他的稅務適用花了很多時間才釐清,因此我理解這一次修法的方向是希望所有的東西都全部做完之後,然後一次過,只要配套一次。我不曉得這是不是也是老師們的看法?因為商業司的看法我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