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家有一個想法是,像剛剛研發替代役有講到各類遊戲軟體,不管是研發產業裡面關於各類遊戲軟體的部分,或者是文創產業關於數位內容的部分,講的都是「製作」電競軟體,而不是「使用」電競軟體;我們現在講的電競選手是使用者,他們並不是製作者,所以其實之前他們應該沒有人真的能適用文創或者是役政署這邊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