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的身分、股東的身分、董事的身分,以這一些不同的身分來講,他們都涉及到義務跟責任的問題,當然我們可以瞭解如果作為一個單純的股東,義務跟責任相對非常小,可是如果作為董事或者是發起人也是一樣,發起人也是公司的負責人,就有比較大的義務跟責任,這是大方向的肯定、贊成下,會不會讓非營利團體承擔更大的法律義務及責任,而這些有可能不是本來他們擅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