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來也許會有另外一個B團體、C團體也有這樣的模式來成立,我們也按照這樣的SOP,如果都很成熟時,當個案很多就變成通案,這時變成社會各界、政府機關及各NGO夥伴,是不是要用法制化?訂定在哪裡?又或者是訂定專法?都可以的,我們建議先從有一點像實驗性質,我們先跨出這一步,我們願意就政委的指示、創新的作為,內政部會秉持這樣來辦理,這樣case會繼續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