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們所成立的組織比較特殊,它在法律上是一個非營利的組織,但是官方的名稱是「演藝團體」,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文化局,受台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一般而言,藝文工作者之所以申請演藝團體,是因為成立協會,得要找到20幾個人,並籌資3、500萬,這對多數人而言很困難。但是文化局或者是文化部知道的藝文工作者很難籌到這個錢,所以特別有一個演藝團體法,只要能夠申請通過,基本上你就可以用非營利組織的方式來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