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的是,我們正在設計這樣的做法,因為從承辦人的角度,縱使現在採購法已經送一個修正案出去,以後最有利標不具有理由,縱使現在已經在預告採購法施行細則以後10萬元至100萬元,同樣採限制性的、有利的,不用附理由等等,就是不會被加重稽核,我們做了很多採購鬆綁的動作,包含最有利的第一順位,如果怎麼樣無法履約會變成第二順位等等,但是其實說穿了,到了第一線的承辦,如果覺得主計之前沒有過類似經驗的話,還是不會去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