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旅行業係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行為,被認定為專屬旅行業業務。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假若只是單純提供旅遊諮詢,不涉及營利,並不在該條規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