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幾個觀念來看,國家公園法,我們先不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是否合理,從這兩點來看的話,我認為我們必須承認人民「維持從來之使用」,人民生存權益的問題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問題,我有一點講遠了,但是從這樣來看,我一樣提供給行政院長官及法務部長官參考,如果進一步要研究的話,我剛剛提了兩個觀點(多法併行互補與承認人民維持從來之使用),希望可以納入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