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資源管理為例,前海巡署移送給高雄地檢署一件大陸漁船越界採捕水生生物案,高雄地檢署以被告同時違反出國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及國家公園法第13條及25條(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所犯未經許可入境及國家公園法,乃係基於1個越界採捕水生生物而觸犯2種不同罪名,請依刑法55條規定,重一重論以未經可入境之罪斷處,移送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主任檢察官曾邀本處及海巡署討論,國家公園法情節重大時只能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重大尚無法客觀認定;而違反漁業法44條限制或禁止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事項容易確認,請本處協調高雄市政府依漁業法進行資源管理公告,以提升海域資源維護效力,後經高雄市政府於105年6月15日依漁業法44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水域禁捕物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