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從院法規會的說明,係認為從漁業法第1條及國家公園法第2條規定,似無從看出這兩個法律之間,到底哪一個是特別法,因此在院法規會的立場,會比較傾向於這兩個法律是沒有特別跟普通的關係。 剛剛會討論到這兩個法,一定都涉及到一個行為同時符合這兩個法規的時候,到底要用哪一個法來處理。簡單來說有兩個原則,一個是一行為不二罰,一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一行為不二罰的適用情形在於這兩個法規之間,如果沒有優先跟特別的時候,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我們就適用法定罰鍰額較重的法規來處罰,這是一行為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