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關係,法務部其實在94年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二次會議就已經有提示了這一個原則,法務部另外在102年10月25日法律諮第10203511720號函法規諮詢意見裡面也有說明到「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是更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所以在適用的順序上應該更高於從一重處罰的原則。如果在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其法定罰鍰額較低者,仍應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並由該主管機關為裁罰之管轄機關」,我這邊先做這樣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