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型態,我想只要在章程裡面載明,只要不要掛羊頭賣狗肉,臺灣是非常多元的地方,可以釋出非常多各種不同的模式來。所以第二個公司法的相關改變是,如果大家自己揭露章程,在以前只能在自己的網站上揭露,其實投資人並不是100%確定這個跟你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章程是一模一樣的,還要找人調資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