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會議我沒有出席,但主要對「同意各領綱小組規劃師資授課等適任原則」字樣提出意見,並希望列入紀錄。

所謂「適任原則」,有其他的法令、規範,這是教師法授予各校教評會的權責。

我們應該要知道,領綱小組、課發會的授權在哪裡。

因此本會認為課發會無權加入這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