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於是外包之後,他可以來參與我們的一些工作性質,但那牽涉到勞雇契約,因為變成是要用定期的契約方式讓他進來,指定在一定期間完成之後,不能因為這樣子就等於將來的國營事業員工,這涉及到將來的勞動基準法跟後續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當時在前院長有做一個裁示,就是可能要再好好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