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這邊想要講的是,目前採購法辦法的修正方向裡面,都是是國發會於幾年幾月頒訂什麼,我如果沒有記錯是把open definition寫進裡面,然後裡面有open format,因為那個東西也有改進,我記得第一版進去的時候,還沒有說兩個以上的自由軟體可以打開,但現在那一版2.0有了,所以我們在制定的時候必須要做快照的動作,以目前的版本,2.0就2.0。那OpenAPI標準如果3.0及時制定出來就3.0,3.0還沒有出來就是用現在的2.0,以那個定義翻成中文來做定義我們的定義,我們理解到這一些國際標準還在更新,我們滾動式檢討,下一次來的時候,如果新的更好,再把標準翻回中文再放回到辦法裡,是這個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