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報告一下,我們原來的程序跟你們一樣,一定要在法裡面要有一個根據,基本上有幾個層次,第一個是母法,第二個是母法授權出來的法規命令,第三個是契約。我們不會認為是要記明法,甚至是第56條技術品質還要適應各採購的型態。再者,母法有最大的問題是要經過立法院,那個路非常漫長,而且不太有效率,所以我們在想的是法規命令,只要不牴觸母法,與法律同一效力,其實是最簡便的,所以我們跟工程會溝通的時候,其實是想到施行細則,工程會是採購法的專家,他們也提了一個很好的建議,也就是放在「政府機關採購資訊服務評選暨計費辦法」裡面,這同樣也是母法授權,這樣就OK了,如果這個通過的話,當然全國各機關都要遵守,他們也建議去調契約範本裡面的評審項目,如果這樣的話,包括在執行面或者是法規面都會有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