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委員上次有在立法院有開公聽會,開的是B Corp,B Corp某種程度跟社會企業是滿接近的,公司法有分四個小組,我是沒有參與,但是聽說有一個小組在談B Corp的立法。我覺得那個法立了就好了,因為「社會企業」四個字目前的爭議性滿大的,所以為什麼第一期我們會先行政、後立法,是因為爭議太大,沒有共識;至於B Corp美國已經執行,而且是有公部門的法案,或者私部門去參加B Corp的認證,因此是明確的作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