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一個脈絡下面沒有繼續?而是討論到最後發現與提案人的訴求不相符合,因為是藉由勞工休假日的點去凸顯出全體勞工有休假日數與各國其他比較相對不足,所以今天只針對51勞工節增加的話,又會回到全國不一致的狀況,如果規定51勞動節要放5天,如果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人,我的小孩在幼兒園、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人員放假了,甚至是負責的單位,或者是其他會處理到行政事務的人,其實是會適用到勞動基準法的。我的小孩呢?7天不可能有這麼多的假去支撐要接小孩跟照顧小孩,所以51勞動節一直討論到這邊就停住了,因為這跟一開始的訴求其實是沒有相符合的,以上是我們這一組的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