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的時候,內政部訂的放假日裡面,有一天不是他講的假日了,另外的六天是他講的假日,但是沒有放假的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的情況下,當時因為還沒有變成一週四十小時,公務員那時是一週四十小時的架構下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去年的修法之後,因為也到了一週四十小時的狀況,所以勞基法才把七天的假取消掉。在兩週八十四小時的時候,七天假還留著,但是在一週四十小時,就跟公部門以前的慣例一樣,那七天假跟以前的慣例一樣取消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