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全禁漁區」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來採捕水產、動植物,這個是很強烈的剛性規定,這個規定是依照漁業法第44條第4款所產生的一個規定。本案提案人提出來的,也是希望依照漁業法來劃設完全禁漁區。但我想說明的是,在國家公園法或者是國家公園計畫裡面,目前並沒有所謂「東西吉廊道」,也沒有所謂的「完全禁漁區」,這個是沒有的。如果提案人依照漁業法的程序提出來,我們的建議是應該依照漁業法的程序來加以審查;當然,這個案子如果審查通過,我們的主秘說明過,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我們會配合依照國家公園法來修訂國家公園計畫,把相關的規定納入在國家公園計畫裡面付諸實施,這個是針對這一個議題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