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曾經有一個函釋,如果醫師對於非慢性病患或非行動不便的病患,這時用通訊的方式,就認為不符合醫師法的親自診察規定。是不是慢性病就一定可以用通訊方式?他提到如果今天是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沒有辦法親自到診,可是醫師又用通訊的方式開立不同的方劑,他認為是違法的。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看到也許慢行病患有意識開放,但必須在通訊的方式做診察的時候,就像我們剛剛提到的,病情狀況是穩定且沒有改變的,所以給他的處置是一樣的,這個方式可能行政機關有所謂在解釋上可以例外適用所謂親自診察以外的方式,因此我們親自診察的輪廓是有一些這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