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在醫療專業服務,我們一樣回到臺灣,先從臺灣法律的規定來出發,基本上在醫師法第11條第1項的時候,有規定醫師實施所謂的醫療行為,必須要親自診察,這一個名詞我們不確定法律概念,意思就是說基本上有一些解釋的空間,不能只從字面上就知道他的意思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