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最後決定還是要回到內政部這邊,如果你們覺得勞動部主辦還是必要的,我們按照辦法還是會列為勞動部主辦;但如果你們聽完,勞動部進來是加深政治風險,是讓連署人有比較激化的機率等等,你們認為作為單一主辦,而勞動部為協辦,這樣風險比較低的話,那就讓他們當協辦,我覺得最後還是回到你們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