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國家隊」是民間代表所組的國家隊,這樣子對於要台灣出去比賽的選手來講,不管是資源上、名義上、地位上都不公平,所以同樣為台灣努力,在國際上爭光,我覺得基本上在行政上、法律上給他們的地位應該是要一致的。因此,把電競的項目納進運動項目,體育署應該要輔導的運動項目,我覺得這個並不是很困難,行政法規上就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