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之後其實當作法官來參考,並不會一直依照那個部分,如果有這樣的機構,也就是可以讓雙方去約定、選擇,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變成將來有發生這樣的案子,假設現在還是由官方去作這樣的處理,我覺得可以一起來作這樣的鑑定。87年一開始就有留條文,只是那個條文後面專業機構的部分,好像沒有完全鑑定起來,又修法了,這部分是不是主管機關也可以再做這樣的處理,以上,謝謝。